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