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一、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公共利益需要;
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公共利益需要;
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