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