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删去第四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去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删去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