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 (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一)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 (一) 先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建设开办的,由该全民所有制矿山建设单位参照其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收益(按照其上缴所得税额计算的前三年平均利润补偿一至二年;开办不足两年的,酌情核减。)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有条件的,也可以划出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资源,安排易地开采。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