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八、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八、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