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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3. 八、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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