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