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0年) 七、

七、 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