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0年) 六、

六、 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