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七、 七、 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