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年) 二、 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年)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