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