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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2005年)
  3. 四、 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四、 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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