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 二、 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