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