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十四、

十四、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