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