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九、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