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