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