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二、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