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五、

五、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第(四)项修改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