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修改为: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附: 《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原文 《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原文 第四十四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