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