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