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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3. 十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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