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