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