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五、

五、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