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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3.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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