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三十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三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