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 目录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