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八、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