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