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