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