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