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