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四、 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