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