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