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七、 七、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