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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3. 七、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七、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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