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二、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