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一、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