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七、

三十七、 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合并,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