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 二、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