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五十三、
五十三、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