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五十二、
五十二、 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